编码解读:防疫物资增列相关商品编码
2020年12月31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38号公告,新增新冠病毒疫苗、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5个商品编码,并明确了防护服的适用范围。
公告解读
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
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)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这是海关总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,进一步提高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,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重要举措。
相关调整主要包括:
在税则中增列商品 编码“3002.2000.11"“3002.2000.19"“3002.1500.50""3822.0010.20"“3822.0090.20”,新增上述商品编码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,明确防护服的适用范围。
同2019年版税则相比,在税目3002.2000 . 3002.1500 .3822.0010、3822.0090下新增了专用于新冠疫苗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国内子目,企业可用更准确的商品编码开展申报,同时利于海关贸易统计的进行。
操作指引
企业在申报新冠病毒疫苗时,原申报商品编码“3002.2000.00”,现根据包装规格,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应申报商品编码“3002.2000.11“,非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应申报商品编码“3002.2000.19"。
企业在申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时,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原申报商品编码"3002.1500.90”,现应申报商品编码“3002.1500.50";其他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原申报商品编码“3822.0010.00”和“3822.0090.o0~,现应申报商品编码~3822.0010.2o"“3822.0090.20”。以上调整均为商品编码第9位和第10位的调整,前8位编码不变。
商品编码"6210.1030.10~,商品名称为"防护服~,仅适用于品目56.02、56.03化学纤维织物制成的防护服、手术衣、隔离衣等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。其他材质制成的服装不应归入本品目。